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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山西等多省印发包装印刷试点行业排污费征收标准
时间:2017-03-31   来源: 包装前沿   阅读:429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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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的通知,落到实处。现以几个省的实际通知摘要为例。

  河北印发《关于制定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通知》

  河北省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标准

  由于VOCs对环境损害程度与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废气中主要污染物大体相当,我省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试点行业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按照现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污费标准执行。即2016年1月1日起,每污染当量2.4元;2017年1月1日起,每污染当量4.8元;2020年1月1日起,每污染当量6元。

  二、差别化收费政策

  三、加强管理与监督

  山西印发《关于制定石油化工包装印刷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

  结合山西省实际,现就石油化工、包装印刷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石油化工、包装印刷试点行业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太原市每污染当量1.80元,其它地市每污染当量1.20元。

  二、实行差别收费政策。

  三、排污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排污费征收使用财政票据,收入纳入财政预算。

  安徽印发《关于制定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

  结合安徽省实际,现就制定我省石油化工、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石油化工、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1.20元。试点行业范围按照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环境保护厅财综〔2015〕1259号文件规定执行。

  每一排放口排放的VOCs均须征收VOCs排污费,不受对前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限制。

  二、实行差别收费政策。

  三、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天津印发《关于制定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

  结合天津实际,现就制定石油化工、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石油化工和包装印刷两个试点行业征收VOCs排污费,具体收费试点行业范围见附件。

  二、征收标准

  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公斤10元。

  三、实行差别收费

  四、征收管理

  每一排放口排放的VOCs均征收VOCs排污费,不受对前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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