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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化工企业注意了!国务院安委会专项整治工作马上开始!
时间:2017-10-30   来源: 包装前沿   阅读:421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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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化品生产安全一直以来都是不能忽视的问题。近日云南省发布的《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大检查督查反馈问题整改专项整治行动总体方案》将危化品安全列入需要“重拳”对待的五大问题之中,在政策上提高了危化品安全生产的标准,化工安全又一次被重视起来。

云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目标任务

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强基固本、强化监管”的总体思路,突出抓好危化品生产、储存企业,重大危险源、化工相对集中区的专项整治和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大检查督查反馈问题的整改。通过专项整治行动,危险化学品非法违法行为得到有效治理,生产(储存)企业技术装备水平进一步提升、管理能力进一步增强、安全保障能力进一步提高。

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2018年3月底前,全面排查,严厉打击、查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联合惩戒失信企业;集中整治隐患,一般隐患及时整改,重大隐患限期整改、挂牌督办。

(二)从2018年4月起,各地、有关部门要采取“三个一批”措施(取缔关闭一批、转产搬迁一批、整治提升一批),对已完成专家诊断的498户生产储存企业,2018年底前启动企业搬迁整治。按照“先急后缓、先易后难”的原则,分3个步骤实施:

第一步,实施整治提升、安全工艺技术改造、自动化控制系统改造,安全标准化达标。

2018年,对全省301户危化品生产、储存企业实施整治提升;对52户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174户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实施安全工艺技术、安全仪表系统升级改造(对9户氯碱和合成氨企业重点跟踪推动);对213个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系统改造;所有企业达到3级以上安全标准化等级。由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配合,对分布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企业逐一提出整治提升、安全工艺技术和自动化控制系统改造、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时间表、路线图,强力推动本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实现本质安全水平的提升。

第二步,启动实施关闭退出。

对104户无力改造、整治无望、产品无销路,属淘汰落后类工艺技术,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实施关闭退出。由各级工业和信息化、安全监管部门牵头,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配合,分期分批列出本行政区域内的上述企业名单,报同级政府依法作出关闭取缔决定。

第三步,启动实施转产搬迁。

对全省93户因外部安全距离不足,安全和环保风险突出,有规模、有实力的企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77号)规定的时限要求,分期分批实施转产搬迁。由各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牵头,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监管、环境保护等部门配合,充分论证后,向同级政府提出转产搬迁企业建议名单,由同级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逐一制定科学的转产搬迁实施方案。

整治内容

强化工业园区规划约束,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针对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大检查督查反馈的“随着城镇化快速扩张,部分老化工企业逐渐被城镇包围,对城镇公共安全构成威胁。化工园区和危险化学品物流园区建设滞后,还没有专业的化工园区和省级统一规划建设的危险化学品物流园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进区入园程度低,布局分散”等问题,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深入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

(一)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1.对下列3种违法违规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或单位一律依法依规坚决取缔关闭、转产搬迁:

(1)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经营、使用许可证等有关资质,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2)与周边居民区和重要公用建筑安全距离等,不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库设计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等规定的。

(3)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淘汰类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的。

2.对下列6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一律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并停产整顿,实行挂牌督办:

(1)超出许可范围、超出设计能力进行生产,超量储存的。

(2)对重大危险源未进行安全评估、备案,或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

(3)油气罐区及易燃易爆作业场所使用非防爆照明、电气设施、工器具和电子器材的。

(4)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未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毒性物质未设置紧急处置装置的。

(5)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未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的,易燃易爆罐区未设置并有效使用温度、压力、液位、可燃及有毒气体报警和联锁系统的。

(6)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盲板抽堵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装卸作业等9项特殊作业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作业证会签、审批和现场管理的。

3.对下列6种存在一般安全隐患的企业一律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的,责令停产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1)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评价,或安全评价报告所提问题未进行整改的。

(2)未定期开展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的。

(3)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种类、特征设置相应的防爆、泄压、防雷、防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设备,或安全设施、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

(4)液氯、液氨等有毒物料及爆炸性物质储存区域与易燃易爆介质间距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5)出租厂房、仓库未与承租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实施统一管理的。

(6)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盲板抽堵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装卸作业等9项特殊作业培训不到位,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未经培训或考试不合格的。

(二)深入推进危险化学品综合治理工作

按照国办发〔2017〕77号文件和《云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云政办函〔2017〕17号)的任务分工和时限要求,强化规划约束,在同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化工园区和物流园区规划布局和建设,开展化工相对集中区风险评估,确定风险容量等级,深入推进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废弃处置各环节的综合治理。

1.加快规划布局,强化规划约束,分类分批组织实施入园搬迁工作,有效解决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布局分散的问题。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合力推动各工业园区和物流园区规划布局建设。

2.确定危化品风险等级。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在2018年3月底前,全面完成监管职责范围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等各环节和领域的排查工作,并建立完整的企业名单、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分布档案、重大危险源数据库,绘制电子分布图。根据排查结果,确定危险化学品企业风险等级,绘制安全风险的“一张图一张表”。

3.开展化工相对集中区风险评估。

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督促、工业园区管委会实施,2018年3月底前对11个化工相对集中区进行风险评估(见附件),确定区域风险等级和风险容量。

整治措施及要求

(一)聚焦重点,强化风险管控。

各州、市和省安全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等部门,要以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为抓手,聚焦危险化学品“两重点一重大”生产经营单位,盯死重点场所、关键部位和关键环节,强化风险管控,做到全覆盖、无死角、无遗漏。特别是要加大中石油炼油项目和油气输送管道的风险管控,决不允许发生着火爆炸和有毒有害物质泄漏扩散事故。

(二)全面开展隐患自查自改自报工作。

各地、有关部门要全面发动和督促所有危化品企业开展隐患自查自改自报工作,督促所有企业自查出的隐患必须及时、如实填报到安全生产大检查长效机制管理信息系统并进行网上跟踪督促。

(三)强化部门专项检查。

各地、有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采取执法检查、专家检查、安委办综合督查等方式,把不认真开展自检自查、不如实填报隐患、不按时整改事故隐患的企业作为重点检查和执法对象,凡是有非法违法行为一律依法处罚。

(四)强化隐患和问题整改。

各地、有关部门要把问题隐患整改作为重点,严格按照“五个一批”和“四个一律”要求,强化问题隐患整改工作。一般隐患及时整改,重大隐患限期整改、挂牌督办,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停产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将情况抄送有关证照管理部门。

(五)强化责任,注重实效。

专项整治行动采取企业自查、县市区负责、州市督查、省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抽查、省安委会巡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者、推动者、执行者。要对照相关标准和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逐一排查,彻底摸清基本情况以及存在问题和隐患。2017年底前,各地开展全面彻底的自查自改工作,完成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大检查督查反馈问题和隐患的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一律停产整顿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罚。2018年底前,持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确保目标任务得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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