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盈森在公告中表示,深圳金之彩上述税务违法行为主要发生在于2013年10月收购深圳金之彩70%股权之前,欧阳宣系时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及大股东;且在税务违法行为发生的所有期间,深圳金之彩均由欧阳宣担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及实际经营管理者。
一、违法事实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②2012年度至2013年度,深圳市金之彩文化创意有限公司通过隐瞒销售收入、2014年少计租赁收入导致少缴当年企业所得税行为是偷税,拟追缴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5,355,456.88元、2013 年度企业所得税1,067,564.32元、2014年企业所得税11,096.06元,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2,677,728.44 元、533,782.16元及5,548.03 元;
④对深圳市金之彩文化创意有限公司2012年10月至2013年9月期间取得应税收入5,517,036.45元,未按正确税款所属期申报增值税的行为加收滞纳金;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九条的规定:①追缴深圳市金之彩文化创意有限公司2013年度印花税95,009.46元;②追缴深圳市金之彩文化创意有限公司2014年度印花税8,443.99元。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你公司2012年至2015年应扣未扣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行为,拟处以少扣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102,485.08 元。
欧阳宣系前述税务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其依法依约应承担全部责任。有关情况如下:
在2012年、2013年期间,欧阳宣伙同深圳金之彩时任出纳侯江颖通过侯江颖个人账户收取客户货款且未登记入账。前述隐瞒销售收入的行为发生在公司收购深圳金之彩70%股权之前,且公司及中介机构在对深圳金之彩进行收购尽职调查过程中,欧阳宣、深圳金之彩均未向公司披露,故意隐瞒了真相。
欧阳宣等人因侵占上述未登记入账货款涉嫌构成职务侵占犯罪,深圳市公安局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已立案侦查。
美盈森2013年10月25日与西藏新天地、欧阳宣及深圳金之彩签订的《股权收购协议》“附件二、原股东和标的公司的陈述、保证及承诺”“10.税务”明确了原股东(原股东系指西藏新天地及欧阳宣)和标的公司(标的公司系指深圳金之彩)关于税务的保证及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10.2 本协议签订以后,若标的公司因税务问题受到税务机关/财政部门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追缴税款及滞纳金、罚款),则原股东应承担全部责任,并在标的公司受到税务机关/财政部门处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将标的公司已经支付的相关款项支付给标的公司。为免生歧义,前述“税务问题”包括由于以前享受的税收优惠或返还/奖励、合同补贴及财政补贴的行为被认定为无效而导致标的公司补缴税款或退还已获得的优惠;”
<p text-indent:0px;background-color:#ffffff;"="" style="word-break: break-all; font-family: Verdana, Arial; text-size-adjust: none; margin-top: 21px; margin-bottom: 21px; white-space: normal; background-color: rgb(255, 255, 255); color: rgb(25, 25, 25);">公司将依据《股权收购协议》中原股东的承诺,在深圳金之彩收到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书后通知原股东履行承担全部责任的承诺,并将税务处罚决定书等材料作为原股东违约的证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提请裁决欧阳宣等违约并承担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