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资讯 行业动态 正文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
时间:2020-03-20   来源: 互联网   阅读:5289次

投稿箱:

如果您有包装新产品、新材料或者包装行业、企业相关新闻稿件发表,或会议合作、展会合作,欢迎联系本网编辑部!
邮箱:3270059559@qq.com(期待您的邮件!)。

日前,四川发布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详情如下: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

  2020年 第2号

为加快我省大气环境质量改善,打赢蓝天保卫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四川省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等相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我省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执行国家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特别控制要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行地区

执行地区为《四川省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划定的省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涉及15市77县(市、区),具体名单见附件。

二、执行行业与时间

(一)新建企业(项目)

1.对于国家排放标准中已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或特别控制要求的行业以及锅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9个月后,新建企业(项目)执行本公告中相应标准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特别排放限值和特别控制要求。

2.对于目前国家排放标准中未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或特别控制要求的行业,待相应排放标准制修订或修改后,按规定时间执行相应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特别控制要求。

(二)现有企业

1.对于国家排放标准中已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或特别控制要求的行业以及锅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2个月后,成都平原(成都、德阳、绵阳、乐山、遂宁、雅安、眉山、资阳)、川南地区(自贡、宜宾、泸州、内江)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现有企业执行本公告中相应标准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特别排放限值和特别控制要求;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8个月后,其它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现有企业执行本公告中相应标准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特别排放限值和特别控制要求。

2.对于目前国家排放标准中未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或特别控制要求的行业,待相应排放标准制修订或修改后,按规定时间执行相应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特别控制要求。

三、其他要求

(一)已确定异地搬迁、为执行更严格大气污染控制标准进行升级改造的企业,在异地搬迁、升级改造前可暂不执行本公告中特别排放限值和特别控制要求。

(二)已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的企业,其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的污染因子不执行本公告,其他污染因子按本公告要求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和特别控制要求。

(三)本公告未涉及的企业,或已涉及但可暂不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和特别控制要求的,仍按相关规定和标准执行。国家或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控制要求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由四川省生态环境厅解释。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3月16日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热线:020-85626447。
凡本网注明"来源:包装前沿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包装前沿网,转载请必须注明来源包装前沿网,http://www.pack168.com。违反者本网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包装前沿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