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指导和规范印刷工业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工作,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编制的《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印刷工业》强制性标准,该标准自2022年7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印刷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印刷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
如未按照规定进行,根据相关环境法律法规将有被行政处罚的风险。因此,印刷企业必须按照标准规定,完善监测计划和环境管理工作,确保万无一失。
废水排放监测
标准中明确排污单位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印刷工业产生废水分为工业废水和生活废水,根据标准指示如废水直接排放,需每季度监测每季度必须进行一次检测;如间接排放,可按照要求每年一次监测。
废气排放监测
针对不同的排气筒处理工艺,监测要求也有所不同。
同时,印刷企业根据地方排放标准以及相关标准规定对厂界无组织排放进行检测,检测项目为苯,每年一次。
厂界环境噪声监测
厂界环境噪声监测点位设置应遵循 HJ 819 中的原则,主要考虑印刷机、折页机、制版机、复合机、覆膜机、搅拌机、风机、水泵、空压机等噪声源在厂区内的分布情况和周边噪声敏感建筑物的位置。
要求厂界环境噪声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昼、夜间噪声监测,监测指标为等效连续 A 声级,夜间有频发、偶发噪声影响时,同时测量频发、偶发最大声级。夜间不生产的可不开展夜间噪声监测。周边有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应提高监测频次。
运行状况记录
另外,次标准也明确了印刷企业需要对一些运行状况进行记录,包括不限于主要原辅料(纸板、纸张、塑料、金属板材、油墨、稀释剂、胶粘剂、清洗剂、润版液等)名称、时间、回收量(回收方式)、主要成分含量(挥发性有机物、重金属)和使用量,以及产品产量等。同时对废水、废气、噪音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企业所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也须进行记录。
(来源:烯烃及高端下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