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包装前沿微信◆ 正文
环境保护税正式实施,具体如何征收?
2018-01-04 【】 包装前沿 阅读:1585

2018年1月1日,新年第一天,《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正式施行。这意味着,自1989年环保法出台后,运行了近40年的排污费将退出历史舞台,环境保护进入“税时代”。在计税依据、税额标准等方面,环保税与原有的排污费都实现了“平转”。环保税法不仅在依法治国层面意义重大,也将进一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负责人就实施条例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制定实施条例的背景是什么?


答: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制定环境保护税法,是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提出的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要求的重大举措,对于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为保障环境保护税法顺利实施,有必要制定实施条例,细化法律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界限、增强可操作性。


问:实施条例对环境保护税法哪些方面的规定作了细化?

答:实施条例在环境保护税法的框架内,重点对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收减免以及税收征管的有关规定作了细化,以更好地适应环境保护税征收工作的实际需要。


问:对于征税对象,实施条例做了哪些细化规定?

答:一是明确《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所称其他固体废物的具体范围。依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确定,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二是明确了“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的范围。实施条例规定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生活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不包括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工业聚集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自建自用的污水处理场所。

三是明确了规模化养殖缴纳环境保护税的相关问题,规定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规模标准并且有污染物排放口的畜禽养殖场应当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依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环境保护税。


问:环境保护税的计税依据是如何确定的?实施条例在这方面进一步明确了哪些问题?

答:按照环境保护税法的规定,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计税依据,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计税依据,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计税依据。

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有关计税依据的两个问题:

一是考虑到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环境保护税,对依法综合利用固体废物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为体现对纳税人治污减排的激励,实施条例规定固体废物的排放量为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减去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综合利用量的余额。

二是为体现对纳税人相关违法行为的惩处,实施条例规定,纳税人有非法倾倒应税固体废物,未依法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将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篡改、伪造污染物监测数据以及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等情形的,以其当期应税污染物的产生量作为污染物的排放量。


问:对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关于减征环境保护税的规定,实践中如何把握相关界限,实施条例对此有没有明确?

答: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排放标准30%的,减按75%征收环境保护税;低于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征收环境保护税。

为便于实际操作,实施条例首先明确了上述规定中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浓度值的计算方法。同时,实施条例按照从严掌握的原则,进一步明确限定了适用减税的条件,即:应税大气污染物浓度值的小时平均值或者应税水污染物浓度值的日平均值,以及监测机构当月每次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均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问:为保障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顺利开展,实施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答:从实际情况看,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相对更为复杂。为保障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顺利开展,实施条例在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同时,进一步明确了税务机关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税收征管中的职责以及互相交送信息的范围,并对纳税申报地点的确定、税收征收管辖争议的解决途径、纳税人识别、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包括的具体情形、纳税人申报的污染物排放数据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送的相关数据不一致时的处理原则,以及税务机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无偿为纳税人提供有关辅导、培训和咨询服务等做了明确规定。



问:实施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与环境保护税法同步施行,届时是否还征收排污费?


答: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自该法2018年1月1日施行之日起,不再征收排污费。实施条例与环境保护税法同步施行,作为征收排污费依据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环保税法以法律形式确定“污染者付费”的原则,打造了一根“以税治污”的杠杆,比原来以行政规章支撑的排污费有着更高的法律效力。它不但迈出了完善绿色税收体系突破性的一步,而且标志着污染治理理念与方式的重大转变以及发展中环境保护的刚性约束,从经济利益的机制上引导分散决策的企业内生地考虑节能降耗、减排治污。
 
  环保税立法就是要发挥税收在环保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以助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因此环保税的开征也是推动我国环保产业继续深度发展的重要契机。税收执法更具刚性的效力不仅将倒逼企业加强环境治理、减少污染物排放,增加环保投入,还将大力带动环保产业的增长,包括污染处理设备与监测设备的增长和第三方污染治理企业、第三方监测服务行业的迅速发展。根据中央财经大学的估算,“费改税”后每年环保税的征收规模或达500亿。
 
  当然,需要明确的一点是,环保税法既是税法,更是环保法;收税是手段,促进环保是目的。
 
  环保税法实施后,我国环境保护领域“费改税”以立法形式确认固化,环保税法由税务部门征收,环保部门配合,确定“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监测、信息共享”的税收征管模式。对于企业而言,明年起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企业等污染企业将戴上“紧箍咒”,污染排放将真正成为企业的经济成本。而利益导向将使大家自觉节能降耗,自觉开发有利于节能降耗的工艺技术和产品,形成有效的激励,实现产业转型升级。
 
  环保税是推动产业绿色升级的一种手段,层级更高,征收更具刚性,有效堵塞了排污费地方征收过程中减免、只收费不治污等执行漏洞。因此,势必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对企业的负担,这是不可避免的,而同时它也会起到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产品生产和生产过程绿色的作用。因此,从短期看来,企业的成本有可能增加,但从长远来看,环保税将激励企业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动企业“减负”,甚至会逐步改善当地的工业、能源格局。


随着环保税的落地,环境治理有了税收利器。2018年的环境治理力度将会进一步加大。环境监测与污染治理的市场空间将得以进一步释放。由此看来,在治污减排,环保降耗的主旋律之下,我国环保企业将迎来新一轮的发展良机。


包装前沿网 包装前沿网

投稿及业务合作请联系

范女士 020-85626447/608 13609084976/13310896472

投稿邮箱:fanjunhong@126.com或ss8996@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