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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Cs的实际排放浓度远低于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时 是否必须加装治理设施?
2021-05-20 【】 包装前沿 阅读:589

近日,在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政民互动栏目,有一个关于污染物排放和治理问题的咨询,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对此进行了回复。

问题: 您好,最近我一直有一个疑虑,如果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经收集、未治理,直接排放,其VOCs的实际排放浓度远低于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时,企业是否必须要对此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加装相关治理设施?如需要,是否存在“过度治理”呢?恳请领导能够为鄙人指点迷津,谢谢!

回复: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另外,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除浓度达标外,处理效率也需达标。《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收集废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大于(等于)2kg/h时,应配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来源: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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