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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C排污收费试点 油墨及类似产品未入试点范围
时间:2015-08-27   来源: 包装前沿   阅读:542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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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近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通知,为了规范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管理,改善环境质量,制定并印发了《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近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通知,为了规范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管理,改善环境质量,制定并印发了《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据《办法》,此次VOC排污收费试点行业包括石油化工和包装印刷两个大类,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有机化学原料制造、初级形态塑料(8275,50.00,0.61%)及合成树脂制造、合成橡胶(11380,50.00,0.44%)制造、合成纤维单(聚合)体制造、仓储业和包装装潢印刷等7个小类。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未出现在试点范围内。

  《办法》所称VOCs,是指特定条件下具有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的统称。具有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主要包括非甲烷总烃(烷烃、烯烃、炔烃、芳香烃)、含氧有机化合物(醛、酮、醇、醚等)、卤代烃、含氮化合物、含硫化合物等。直接向大气排放VOCs的试点行业企业应当缴纳VOCs排污费。每一排放口排放的VOCs均征收VOCs排污费。VOCs排污费按VOCs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计征。计算公式为:VOCs污染当量数=VOCs排放量(千克)/VOCs污染当量值(千克)。VOCs污染当量值暂定为0.95千克。

  《办法》还规定,石油化工行业排污者的VOCs排放量,应区分生产过程的VOCs污染源项,分别采取实测、物料衡算和模型等方法进行计算。对VOCs中的苯、甲苯、二甲苯等污染物已征收排污费的,应当将其排放量从VOCs排放量中扣除。

  今年上半年,有关VOCs排污费即将全面开征的消息便在业界盛传,并认为7月1日为起征时间节点。此次在相关行业试点征收VOCs排污费,尽管在征收范围及时间上有所压缩和推迟,但依然说明国家正在推行更大的环境保护政策的实施。对于涂料行业,尽管此次未在试点范围之内,但并不妨碍在VOCs排污费全面施行之后,涂料制造行业会被纳入征收范围的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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