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日前启动了超市生鲜食品包装和标签标注管理制度的起草工作。目的是杜绝超市等食品经营者擅自更改生产日期或保质期等违法违规行为。目前,形成了《超市生鲜食品包装和标签标注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开并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首先来看一下规定的使用范围,所称的超市就是指采取开架售货,集中收款这样的经营方式,采取连锁经营的模式,销售生鲜产品的零售的业态。通常路边的便利店并不在其中。
意见稿中提出一个基本要求,就是超市经营者对适宜以最小销售单元进行包装的生鲜食品进行标装及标签标注,应当防范包装物污染或其他交叉污染,并按照规定要求向消费者提供生鲜食品标签标注的信息,保障实现可追诉。
在具体的包装方面,要求对生鲜食品进行包装,应当符合生鲜食品在运输、储存、陈列和销售等过程中,保障食品安全的需要,防止生鲜食品遭受机械损伤,腐败变质和二次污染。包装材料和使用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包装生鲜食品的要求不得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以及非食用的物质。
对于标签标注的要求,意见稿中规定,超市经营者应在已经自设包装的生鲜食品的包装物上进行标签标注,或在包装物上加贴标签标识,标注内容包括生鲜食品的名称、产地、生产日期以及生产者或供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者或供货者已经标明保质期或者贮藏条件的,或超市自行设定了保质期的,应当同时标注。果蔬、水产品供货者无法提供生产日期的,可以不进行标注。超市设定保质期的应当标注贮存的条件,同时还规定了进口生鲜食品应用中文标注,包括供货商名称、地址以及原产国具体生产地、生产者姓名、日期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