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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安徽两地明确包装印刷行业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
时间:2016-01-13   来源: 包装前沿   阅读:457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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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10月1日,《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在全国范围内施行,石油化工和包装印刷被选为首批试点行业。办法实施以来,VOCs排放的监测方法和收费标准难以明确是最大问题。

  国家办法实施后,各地也相继出台进一步明确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个性化政策。

  江苏

  2015年12月28日,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了制定石油化工、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3.6元;

  2018年1月1日起,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4.8元。

  同时,提出深入实施差别化征收政策。石油化工、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太湖流域总氮、总磷排污收费差别化收费政策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15〕276号)文件规定的差别化收费政策执行。

  安徽

  2015年12月30日,安徽省物价局会同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环保厅制定了安徽省石油化工、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该标准从2015年10月1日开始执行。要求如下:

  石油化工、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1.20元。

  实行差别收费政策。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超过规定的排放限值或者企业VOCs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收费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费。

  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按收费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

  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低于规定的VOCs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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