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天津市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我市实际情况,近日天津市环境监察总队向各区环境监察机构下发加强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收费工作的相关通知,《通知》要求如下:
根据目前天津市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进展情况,各区环境监察机构要在2017年3月31日前完成天津市VOCs排污收费系统中现有企业的排污申报和核定开单工作。
对拒报、谎报以及拒不缴纳排污费的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各区环境监察机构要及时督促新增试点行业企业填报《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行业基本信息申报表》,同时将基本信息录入我市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系统,统一向市环境监察总队申领CA证书,并按照排污费征收有关要求开展后续工作。
各区环境监察机构要加强试点行业企业申报材料的审核力度,保证申报材料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