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北京市通州区环保局网站消息,近日,北京市通州区环保局开出通环监罚字[2017]第373号、374号、375号和376号四张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中振源印务有限公司因违反建设项目管理制度、固体废物管理制度、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等相关条例,被罚款10万元。
通环监罚字[2017]第37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经北京市通州区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2017年4月5日在现场检查和2017年4月6日询问调查,该单位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3万元。
通环监罚字[2017]第37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经北京市通州区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2017年4月5日在现场检查和2017年4月6日询问调查,认定该单位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显影液提供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置。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的规定,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的罚款。
通环监罚字[2017]第37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经北京市通州区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2017年4月5日在现场检查和2017年4月6日询问调查,认定该单位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洗版废水未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排入下水管道,流入地表,造成危险废物流失污染环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的规定,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并处以15000元的罚款。
通环监罚字[2017]第3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经北京市通州区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2017年4月4日在现场检查和2017年4月6日询问调查,认定该单位印刷车间未安装废气净化设施,印刷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直排大气。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并处以35000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