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市环保局印发《关于做好钢铁、水泥、石化等行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相关企业的持证排污工作有了具体的时间表。
《通知》称,2017年10月31日前,天津市将完成钢铁、水泥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依证开展环境监管执法。从2017年11月1日起,钢铁、水泥行业相关企业必须持证排污,并按规定建立自行监测、信息公开、记录台账及定期报告制度。
《通知》还提出,2017年12月31日前,天津市将完成石化、炼焦、电镀、平板玻璃、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等11个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依证开展环境监管执法。从2018年1月1日起,以上11个行业相关企业必须持证排污,并按规定建立自行监测、信息公开、记录台账及定期报告制度。
《通知》对发证范围做了具体规定:钢铁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含有烧结、球团、炼铁、炼钢或轧钢等生产工序的排污单位;水泥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水泥(熟料)制造及其配套的水泥原料矿山开采、散装水泥转运等排污单位,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排污单位和独立粉磨站排污单位,其中,独立粉磨站企业实施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石化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精炼石油产品制造、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中含乙烯、芳烃生产工序的排污单位。
据了解,天津市环保局要求各区环保局于今年11月开始进行钢铁、水泥行业企业无证排污行为集中监管执法,按《名录》规定的时限开展其他行业无证排污行为集中监管执法,对未按期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依法依规公开检查结果和处罚结果等监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