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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环保税即将落地 多省税额遵循“税费平移”
时间:2017-10-17   来源: 包装前沿   阅读:476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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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环保税即将落地,各省“费改税”思路略有不同,但大多省份征收环保税税额遵循“税费平移”,部分省份提高了标准,其中,江苏省征收标准最高。

多省税额遵循“税费平移”

2018年1月1日,环保税将正式开征,各地也纷纷进入备战倒计时。“通过排污费改环保税,有利于提高执法刚性,减少地方政府干预,内化环境成本。”环保部法规司有关负责人表示,环保税按排放量征收,多排多缴,少排少缴,有利于促进企业提升环保水平,减少污染物排放量。

多部门协作积极准备

距离环保税正式开征,还有不到3个月时间。目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环保部正在进行税源摸底,加大企业排查力度,为环保税顺利开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该部法律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2017年6月2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环保部三部门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对环保税法涉及的部分内容加以明确,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17年6月底,税务总局和环保部签署《环境保护税征管协作机制备忘录》,建立了部局层面的征管协作机制,为各地加强部门合作作出了示范表率。

2017年8月份,三部门联合部署要求全面做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准备工作,要求各地建立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下的多部门协作机制,确定本地区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具体适用税额,摸清税源底数,及时交接档案资料,抓紧建立基础税源数据库等工作。

国庆节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对涉及缴纳排污费的企业6395户缴费人信息进行逐一核实和摸底调查,重庆市地税局与市环保局签署《环境保护税征管协作机制备忘录》。

多省税额遵循“税费平移”

环保税采取“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协作、信息共享”的征管模式,由企业向税务部门主动申报排污量,税务部门核定征收,有疑问可向环保部门提出复核。

有地方财政厅税政处相关负责人表示,原来排污费的收取有一定随意性,“费改税”后除了遵循环保税法,还要遵守税收征管法,可能会涉及到滞纳金、处罚等,执法的刚性会加强。排污费原来由环保部门收取,未来将改由税务部门征收,这需要两个部门互相配合、发挥各自优势,监测核定的职责在环保部门,税务部门负责规范征税,环保税的规范度会提高。

不过,也有基层地税人士表示,环保税本身比较复杂,有些环节的认定有难度。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乔宝云表示,政府收费改由统一部门征收,能形成规模效应;环保税部分税目的税额由省级政府确定,也是很好的尝试。但环保税征收层面,需要部门实现信息共享,还要形成激励兼容的机制,这考验地方政府治理能力。

地方税额相继出台

据《21世纪经济报道》统计,福建、贵州等省人大常委会已通过省内税额方案,浙江、江西、江苏、广东等省已经对外公布征求意见方案,广西、四川等省就方案在地市政府或企业层面调研。

多省税额遵循“税费平移”

各省原排污费适用不同的标准、有高有低,此番“费改税”各省思路也有不同。不少省份将原排污费标准“平移”为环保税税额,部分省份则提高了标准。具体参考如下:

福建: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2元;水污染物中,五项重金属、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每污染当量1.5元,其他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4元。基本遵循“税费平移”。(已通过省人大表决)

贵州: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2.4元;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2.8元。为贵州现行排污费征收标准的两倍。(已通过省人大表决)

浙江: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4元,四类重金属污染物为每污染当量18元;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4元,五类重金属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8元。基本遵循“税费平移”。(尚未通过省人大表决)

江苏: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中的主要污染物征收标准分别是每污染当量4.8元和5.6元。基本遵循“税费平移”。(尚未通过省人大表决)

江西: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2元;应税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4元。遵循“税费平移”,且为最低税收标准。(尚未通过省人大表决)

广东: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8元;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2.8元。相比现行排污费征收标准有所上浮。(尚未通过省人大表决)

注:根据环保税法所附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至12元,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4元至14元。

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税收研究中心主任张斌表示,环保税“费改税”,税收征管的标准要高一些,在当前经济形势下,既要发挥环保税治理污染、促进企业更多采用节能环保的技术和设备,还要考虑到企业承受能力,改革需要掌握节奏、平衡各方面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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