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成都市2018年夏季臭氧污染防控行动方案的通知
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成都市2018年夏季臭氧污染防控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成都市2018年夏季臭氧污染防控行动方案
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5月28日
成都市2018年夏季臭氧污染防控行动方案
为深入推进成都“治霾十条”和大气污染防治“650”工程,按照四川省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三大战役”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成都平原及川南城市群臭氧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川污防“三大战役”办〔2018〕20号)和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2018年空气质量常态化管控的函》(川环发〔2018〕270号)文件精神,强化重点时段(5月至9月)臭氧生成前体物挥发性有机物(简称VOCs,下同)、氮氧化物(简称NOx,下同)污染管控,持续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打赢蓝天保卫战,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与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
以当前成都市产业布局、空气质量现状为基础,以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群众参与的思路,科学制定VOCs、NOx污染分类整治方案。
(二)主要目标
强化重点区域、重点行业污染整治,持续减轻VOCs、NOx对空气质量造成的影响。
1.基本完成重点行业VOCs排放专项整治,建立VOCs污染防治长效管理机制;
2.进一步减少重点行业和移动源NOx排放;
3.力争消除臭氧重污染。
二、主要任务
强化工业源排放管控
1.强化工业源VOCs管控。严格落实VOCs(使用固体粉末或水性涂料等低挥发性涂料除外)重点企业限产、停产措施。加强源头和过程控制,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优化生产工艺、设备;做好固体废物、废水、废气处理系统产生废气的收集和处理工作;含有VOCs的物料应密闭储存、运输、装卸,禁止敞口和露天放置;无法在密闭空间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VOCs排放量。(牵头单位:市经信委;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含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下同);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交委)
加强对火力发电、玻璃生产、水泥生产行业和20t/h(或14MW)及以上锅炉NOx排放的监管,实现达标排放;对未实现达标排放的企业,依法实施限产或停产整治。(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配合单位:市经信委、市质监局)
6月至8月,对水泥生产线实行错峰停窑,错峰停窑时间不少于30天。(牵头单位:市经信委;责任单位:都江堰市政府、彭州市政府;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6月至8月,平板玻璃生产行业需加大喷氧量,保证治理设施稳定运行,明达玻璃(成都)有限公司、成都南玻玻璃有限公司全线在日产量基础上每日减产不低于10%,NOx排放浓度稳定控制在350mg/m3以下;台玻成都玻璃有限公司享受绿色调度政策,1#生产线(700吨)、2#生产线(900吨)不执行限产,但NOx排放浓度需分别稳定控制在200mg/m3、150mg/m3以下。(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经信委;责任单位:青白江区政府、双流区政府、金堂县政府)
6月15日前,相关市级部门加强指导,各区(市)县对全市石油化工、汽车制造、机械加工装备制造、家具制造、人造板制造、涂料、制鞋、印刷包装、制药等重点行业企业的VOCs治理情况进行全面梳理排查、查漏补缺,明确网格管理责任人,形成工业源VOCs管控企业台账(见附件1)。(牵头单位:市经信委、市文广新局、市食药监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持续推进“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巩固既有成果。对无合法手续的企业,实行“两断三清”,并做好“防新增、防反弹”工作,实现“散乱污”动态清零。(牵头单位:市经信委;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工商局、市安监局、市质监局、市交委、市文广新局、市食药监局)
对涉及VOCs排放的企业,产生VOCs的相关生产工艺或装置应按要求设立气体收集系统和高效处理装置,设置规范的永久性测试孔、采样平台和排污口标志,确保VOCs稳定达标排放。对未按要求设置规范测试孔、采样平台和排污口标志的,在6月15日内完成整改;对无法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严格实施相关生产工艺或装置停产整改。整改企业经环保主管部门现场检查,确认达到整治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配合单位:市经信委、市交委、市文广新局、市食药监局)
6月16日起,各区(市)县政府对涉及VOCs排放企业整改情况要进行“回头看”,研究制定抽查工作方案,并抓好组织实施。(牵头单位:各区(市)县政府)
6月16日起,由市环保督察办联合相关市级部门对涉及VOCs排放企业开展督查。凡是督查中发现未按规定使用治污设施或排放不达标的企业,一律依法实施停产整改,并纳入信用考核。(牵头单位:市环保督察办;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配合单位:市经信委、市交委、市文广新局、市食药监局)
强化建筑工地VOCs排放管控
强化建筑工地管控。加强重点工程涉及VOCs排放工序管控,6月1日前,引导全市涉及VOCs排放作业工序的工地(大中型装修工程、外立面改造工程、道路画线作业、道路沥青铺设作业)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制定错峰施工方案,原则上6月1日至8月31日不得开展涉及VOCs排放作业工序作业。
需在6月1日至8月31日进行涉及VOCs排放工序作业的工地,应于6月1日前报市政府批准,并在每日10:00-18:00不得开展涉及VOCs排放作业工序作业(应急施工工程除外),同时使用VOCs含量低的涂料(如水性涂料等)。(牵头单位:市建委、市城管委、市交委、市经信委、市商务委;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
6月15日起,由市环保督察办联合相关市级部门开展督查,对工地名单内违规施工工地,一律停工整改,情节严重的,移除工地名单;对未在工地名单内违规施工工地,一律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并纳入信用考核。(牵头部门:市环保督察办;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配合单位:市建委、市城管委、市交委、市经信委、市商务委)
(三)强化面源污染、无组织排放管控
3.强化汽修行业VOCs排放管控。大力推广使用水性、高固体份涂料,推进底色漆使用水性、高固体份涂料。推广采用静电喷涂等高涂着效率的涂装工艺,喷漆、流平和烘干等工艺操作应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使用溶剂型涂料的喷枪应密闭清洗,产生的VOCs废气应集中收集并按要求进行处置,实现达标排放。一、二类汽修企业以及经营范围含车身维修的三类维修业户钣喷、烘干作业应当在装有废气处理或者收集装置的密闭车间内进行,并实现稳定达标排放,未实现达标排放的,一律停业整顿;经营范围不含车身维修的三类维修业户严禁开展钣喷、烘干作业;未取得合法手续的汽修企业,实行“两断三清”。6月30日前,各区(市)县开展汽修行业专项整治,并将整治情况报市交委。(牵头单位:市交委;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7月1日起,由市环保督察办联合市交委开展专项督察。(牵头部门:市环保督察办;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配合单位:市交委)
4.强化露天烧烤管控。坚决取缔“禁止露天烧烤区域”内的露天烧烤,强化监督检查。6月30日前,各区(市)县对禁止露天烧烤区域内的露天烧烤开展专项整治,将整治情况报市城管委,并持续巩固整治成果。(牵头单位:市城管委;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
7月1日起,由市环保督察办联合市城管委开展专项督查。(牵头部门:市环保督察办;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配合单位:市城管委)
5.强化秸秆禁烧工作。5月至9月,各区(市)县要加强秸秆禁烧巡查工作力度,全面禁止秸秆焚烧。每周上报巡查情况至市农委。市农委联合相关市级部门开展专项督查。(牵头单位:市农委;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城管委)
6.强化露天焚烧管控。严禁露天焚烧枯枝落叶、垃圾等。各区(市)县持续开展禁止露天焚烧巡查工作,每周上报整治情况至市城管委。市城管委组织开展专项督查。(牵头单位:市城管委;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
(四)强化移动源及油品VOCs、NOx排放管控
7.强化柴油货车管控。6月1日起,将柴油货车所属大户企业和柴油货车聚集地作为重点抽查对象和区域,各区(市)县每周开展2次对柴油货车的路检和场检,做好检查台账,每月定时报送市环保局。对于问题突出企业,实施部门联合惩戒,并及时向社会曝光。(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交委、市工商局、市口岸物流办)
强化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重点加大对柴油货车、营运车等高排放车辆排放检验过程的抽查力度,对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检测机构,依法从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构撤销其检验检测机构认证(CMA)等相关资质。(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市质监局)
8.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管控。严格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要求,强化对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监督检查。6月1日起,每周开展1次对重点区域非道路移动机械抽检,做好检查台账,每月定时报送市环保局。对于问题突出企业、工地,实施部门联合惩戒,并及时向社会曝光。(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相关区(市)县政府;配合单位:市经信委、市城管委、市建委、市交委、市国土局、市房管局、市林业园林局、市水务局)
9.强化车用油品及尿素管控。持续开展车用油品及尿素专项执法工作,严厉打击销售假劣油品和尿素的行为。6月至9月期间,对销售假劣油品和尿素的加油站,一律依法查处,并实施停业整治。(牵头单位:市工商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配合单位:市经信委、市质监局、市公安局)
10.9月30日前,各区(市)县完成辖区内所有加油站、储油库油气回收装置安装使用情况检查,形成检查台账(见附件2),对未按要求安装油气回收装置或油气回收装置未正常运行使用的,一律立案查处,并按要求完成整改。(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配合单位:市经信委、市交委)
11.优化交通信号灯设置,提高道路通行率,减少怠速状态下的机动车尾气排放。(牵头单位: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
(五)强化区域联防联控
12.充分发挥我市作为成都市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小组办公室的作用,协调省大气办支持,适时召开协作小组联席会议,加强成都周边城市空气质量管控,采取强化火力发电、玻璃生产、水泥生产行业和20t/h(或14MW)及以上锅炉NOx排放管控、重点企业限产停产错峰生产、联防露天焚烧等措施,实施区域污染协同减排,建立环境空气质量数据共享机制,防止发生跨区域性污染,共同保障2018年夏季空气质量。(牵头单位:市大气办)
三、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13.市大气办负责《成都市2018年夏季臭氧污染防控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组织实施,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各牵头部门、各区(市)县要根据《方案》制定任务实施计划,明确工作内容、要求和职能职责等,并于6月15日前报市大气办。(牵头单位:市大气办;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二)督察保障
14.市环保督察办牵头,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和相关市级部门组成督察工作组,制定专项督察方案,按照时间节点,对《方案》任务落实情况进行全面督察,对相关市级部门及区(市)县履职不到位的进行通报,并约谈问责。(牵头单位:市环保督察办;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配合单位: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市级有关部门)
(三)技术保障
15.市环保和气象部门落实常态化的气象数据交换和会商制度,实现对中心城区和周边空气质量、污染气象条件的预测预警。(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气象局)
16.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5月至9月,在具备人工增雨条件时,及时组织开展人工增雨作业,并通报作业情况。(牵头单位:市气象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
17.加快设立成都“大气污染防治院士工作站”、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攻关联合中心成都分中心、国家环境保护机动车污染控制与模拟实验室成都基地,借助我市大气污染源清单、空气质量预测预报模型和院士站技术力量,科学预测我市空气质量状况,针对性地提出大气臭氧污染防治对策措施。建立专项技术支持团队,开展臭氧污染成因跟踪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补充或强化措施。(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18.定期组织各行业VOCs和NOx排放末端治理技术和先进治理理念讨论会,促进同行业的污染治理水平提升,以先进技术解决企业排污防治难题,正向引导企业有效削减VOCs和NOx排放。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督,并积极参与相关标准制定和技术研究,开展咨询、评估和技术推广等活动。(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经信委、市交委、市文广新局、市食药监局)
(四)宣传保障
19.通过省、市主要媒介、相关市级职能部门、各区(市)县政府官方网站、微信、微博、官方APP等广泛开展大气臭氧污染防治科普宣传,引导公众低碳生活,提倡绿色出行,形成人人关心、人人参与大气臭氧污染防治的社会氛围。鼓励社会各界依法有序参与和监督臭氧污染防治工作。组织传统、新兴媒体正向引导公众正确分析环保新闻事件、正确解读天气污染现象,定期召开新闻通气会。(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配合单位:市委宣传部)
强化企业环保主体责任,树立一批有社会责任感的典型企业;强化宣传引导,曝光一批偷排漏排的违法企业,引导企业自觉履行环境保护社会责任。(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配合单位:市委宣传部)
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加大公众参与力度,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倡导公众低碳生活、提倡绿色出行和文明节约消费方式,形成全社会共建共治共享的良好局面。(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配合单位:市委宣传部)
(五)考核评估
20.相关市级部门和各区(市)县要按照方案要求,认真抓好落实,向市大气办定期报送工作推进情况。由市大气办组织专家对各项工作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牵头单位:市大气办;责任单位: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市)县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