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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发文:包装印刷VOCs废气不宜采用单一活性碳等工艺,去除率不低于80%
时间:2018-11-15   来源: 互联网   阅读:754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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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长沙印发《长沙市包装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整治规范》。


《规范》要求,印刷过程产生的废气应根据废气中污染物特征、风量等参数选择适宜的处理技术。废气处理采用高效治理设施,不宜采用单一活性碳等吸附工艺。


对高浓度、溶剂种类单一的有机废气,如凹版印刷、软包装复合工艺排放的废气,采取冷凝或吸附浓缩冷凝回收法进行回收利用;使用溶剂型油墨(光油或胶水)的生产线,难以回收的废气采用吸附浓缩蓄热燃烧法处理,或采用吸附浓缩催化燃烧法处理;在污染物总量规模不大且浓度低、周边环境不敏感的情况下,采用UV光催化法与吸收技术配套联合处理。原则上烘干类废气应单独收集。


印刷行业废气去除效率不低于80%,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米。


全文如下:


长沙市包装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整治规范

认真落实《长沙市“强力推进环境大治理 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长沙市“散、乱、污”企业及挥发性有机物(VOCs)整治专项工作方案》等文件要求,切实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削减VOCs排放量,促进行业向规模化、园区化、绿色化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按照“整治提升一批、关停并转一批、迁建入园一批”原则,对全市包装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整治进行规范。


一、整治范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平版印刷、凹版印刷、凸版印刷和孔版印刷以及涂布、印后油性上光、油性覆膜等工序,以报纸、书籍、杂志、广告、海报、包装(纸质、塑料)、金属、玻璃和陶瓷及其他材料为承印物的印刷生产活动的企业。


二、基本要求


1、新建(改、扩建)包装印刷企业选址原则上向工业园区发展。在建设前,必须取得规划、工商、新闻出版、环保等部门证照和相关审批文件,各项手续齐全后方可建设。在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环评批复意见,严格落实“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要求,从源头控制VOCs污染,保证必要的污染防治设施落实到位,确保达标排放。


2、现有的包装印刷企业,选址周边无明显环境制约因素,可通过整治实现达标排放的,在2018年12月30日前达到整治要求,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工商、新闻出版证照不齐全的;利用违规建筑物从事印刷活动的;以及选址在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以及人群密集区、污染严重、群众反映强烈,又难以通过治理达标排放的,按照“散、乱、污”企业予以取缔或搬迁。


3、鼓励包装印刷企业搬离人群密集区,进入园区发展。凡承诺并有切实可行方案能在2019年10月31日前搬迁至园区的(以购地或租赁合同为主),现企业暂不强制性治理,但在入园前必须采取相应环保措施实现达标排放,待入园时实现科学性规划、严标准建设、高质量发展。


三、整治要求


(一)源头控制


推广使用低挥发性环保原辅材料。鼓励使用通过中国印刷技术协会绿色印刷产品认证和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油墨、清洗剂和润版液等环境友好型原辅材料。


1、在印刷工艺中,全面推广使用水性、大豆基、能量固化等低VOCs含量的油墨或使用无苯、无酮油墨,以及单一溶剂油墨(只含有醇类,如乙醇)替代溶剂型油墨。平版印刷企业采用无/低醇化学溶剂的润版液(醇含量不多于5%)。


2、承印物清洗、设备洗车时采用低挥发和高沸点的清洁剂(环保洗车水或W/O清洗乳液等)替代汽油等清洗溶剂。


3、溶剂型上光油可以用水性上光油或UV上光油替代。在覆膜工艺中,使用预涂膜工艺来代替即涂膜工艺,或者使用水性覆膜胶,在印刷品装订工艺中使用水性胶黏剂或聚氨酯型热熔胶来代替溶剂型胶黏剂。


(二)过程控制


1、规范原辅材料储存。单种挥发性物料日用量大于630L,采用储罐集中存放、管道输送。其他未采用储罐存放的有机溶剂和含有机溶剂的原辅材料应采取密封存储和密闭存放,属于危化品应符合危化品相关规定。


2、规范原辅材料调配与转运。溶剂型油墨、清洗剂、润版液、粘胶剂、有机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物料调配应在独立密闭间内完成;原辅材料转运和输送过程中应采用密闭容器封存,使用过程随取随开,用后及时密闭,以减少挥发。溶剂型油墨日用量大于630L的企业应采用中央供墨系统集中供给。


3、规范原辅材料使用与回收。所有印刷、覆膜和上光作业提倡在有效VOCs收集系统的密闭空间内进行,无集中供料系统的涂胶、溶剂性上光和UV作业,应采用密闭的泵送供料系统;应设置密闭的物料回收系统,印刷、覆膜和上光作业结束应将剩余的所有油墨(光油或胶水)及含VOCs的辅料送回调配间或储存间。


4、使用先进设备和技术。鼓励企业采用密闭型生产成套装置。推广使用自动油墨刮平机、自动洗胶布装置。软包装复合工艺推广无溶剂的预涂膜覆膜技术,在复合膜的生产中推广无溶剂复合及共挤出复合技术。


5、鼓励企业实施绿色印刷,执行绿色印刷标准,通过绿色印刷认证。


(三)废气收集


1、凹印、热固轮转胶印、UV上光、油型(溶剂型)覆膜等重点产生VOCs污染物的印刷生产活动以及规模较大(对开六个色组以上,其他规格折合计算) 的平板胶印生产活动,应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无法设置密闭环境的,VOCs排放工段和设备应设置集气罩、排风管道等局部收集设施,采取车间环境密闭负压改造,加强废气收集,减少VOCs排放;规模较小(对开六个色组及以下,其他规格折合计算) 的平版胶印、水性覆膜、预涂膜、烫金装订等VOCs排放较少的印刷及相关活动,以使用低VOCs原辅材料为主从源头控制,控制排放总量。


2、印刷过程产生的废气应根据废气中污染物特征、风量等参数选择适宜的处理技术。废气处理采用高效治理设施,不宜采用单一活性碳等吸附工艺。


对高浓度、溶剂种类单一的有机废气,如凹版印刷、软包装复合工艺排放的废气,采取冷凝或吸附浓缩冷凝回收法进行回收利用;使用溶剂型油墨(光油或胶水)的生产线,难以回收的废气采用吸附浓缩蓄热燃烧法处理,或采用吸附浓缩催化燃烧法处理;在污染物总量规模不大且浓度低、周边环境不敏感的情况下,采用UV光催化法与吸收技术配套联合处理。


3、原则上烘干类废气应单独收集。印刷行业废气去除效率不低于80%,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米。


4、VOCs污染气体收集与输送应满足《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2000-2010)的要求,集气方向与污染气流运动方向一致,管路应有走向标识。


5、生产工艺设备与收集系统、废气处理设施应同步运行。


(四)管理要求


1、及时妥善处置次生污染物。建立规范的危险废物收集场所,产生的危险废物交有资质单位处理,并记录处理量和去向。更换产生的废过滤棉、废吸附剂应按照相关管理要求规范处置,防范二次污染。


2、建立健全各类台帐。包括运行管理记录、废气监测台帐、废气处理设施运行台帐、含有机溶剂原辅料的消耗台帐(包括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VOCs含量)、废气处理耗材(吸附剂、催化剂等)的用量和更换情况及转移处置台账。加强治理设施保养维护,做好过滤材料的更换和处置记录,记录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3、完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包括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制度、废气处理设施定期保养制度、废气监测制度、溶剂使用回收制度。


4、建立非正常工况申报制度,包括出现项目停产、废气处理设施停运、突发环保事故等情况时,企业应及时向属地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环境监管执法部门进行报告。


四、监测要求


1、废气处理设施的进、出口均应设置永久性采样口,安装符合HJ/T1要求的气体参数测量和采样的固定位装置,并满足GB/T16157规定的采样条件。


2、企业应定期检测,确保达标排放。企业完成整治后,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开展监测,检测报告为备案资料。在满足相关监测技术规范要求的前提下,应对废气设施进、出口的污染物进行检测,采样期间的工况与日常实际运行工况相同,排气筒排放挥发性有机物浓度和排放速率应符合《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3/1357-2017)表1规定,并根据治理设施进、出口监测参数核算VOCs去除效率。


五、监督与管理


1、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进行整治,确保治理设施正常运行,VOCs废气达标排放。属地行业主管部门和环境监管执法部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将现场采样监测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标准及要求的依据。


2、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生产工序或设施在带有集气系统的密闭空间内完成。属地行业主管部门和环境监管执法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在企业厂区内主要溢散口(如门、窗、通风口)对挥发性有机物进行抽样检测,以现场检测的结果,判断是否满足无组织监控点挥发性有机物浓度限值,若不符合《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3/1357-2017)表2规定,则可直接认定为超标。


3、通过治理达到排放标准的,经有资质第三方环保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一般情况下不纳入错峰生产范围。


4、给予政策支持,引导加快治理。印刷企业自主选择有资质的环保公司进行治理,园区、区县(市)行业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应监督指导环保公司对印刷企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对于符合入园条件的大中型包装印刷企业,如符合园区产业规划,各园区应予接纳不得拒绝。各区县(市)应通过规划建设包装印刷产业园区,实现集中排放,集中管控。


5、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环境监管执法部门应加强监督管理,发现整治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排气筒高度不符合要求、治理设施设计不合理、治理效率低下等违法行为的,将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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