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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出台《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及答记者问
时间:2020-02-12   来源: 互联网   阅读:460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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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
 
  (2019年12月31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0年02月10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4号
 
  《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已由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9年12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2月10日
 
  第一条  为了防治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经济特区内禁止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下列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塑料餐具等塑料制品:
 
  (一)含有非生物降解高分子材料的一次性袋类,包括购物袋、日用塑料袋、纸塑复合袋等商品包装袋和用于盛装垃圾的塑料袋;
 
  (二)含有非生物降解高分子材料的一次性餐饮具类,包括盒(含盖)、碗(含盖)、碟、盘、饮料杯(含盖)等;
 
  (三)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确定的其他需要禁止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
 
  具体禁止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种类实行名录管理。禁止名录的制定和调整由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论证评估后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禁止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工作的领导,制定工作计划,建立协调机制,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禁止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负责禁止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卫生、财政、商务、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禁止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做好禁止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工作。
 
  第五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禁止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工作。
 
  鼓励和支持各类科研机构、生态环境保护组织和其他社会团体开展各种形式的禁止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活动。
 
  公众应当减少使用禁止名录之外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禁止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宣传活动,引导公众增强环境保护和节约资源意识,使用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纸制品、布制品等替代品,积极参与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污染防治,推动形成绿色生活方式。
 
  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儿童开展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污染防治知识普及教育。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禁止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宣传,免费刊载、播放公益广告。
 
  第七条  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禁止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名录和提示标语。
 
  经营者不得向消费者提供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
 
  集贸市场、超市等经营场所的管理者应当建立管理制度,及时制止在本场所内销售、使用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行为;制止无效的,应当报告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替代品的科学研究、生产、推广使用和一次性塑料制品的回收利用,并给予适当的资金扶持。
 
  对生产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替代品和回收利用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减免税收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生物降解塑料产业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督促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生产项目转型。
 
  第十条 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省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制定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的相关地方标准。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制定并执行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第十一条  鼓励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生产企业向符合条件的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质量认证。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建立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信息平台,将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生产企业信息和产品信息纳入平台管理,保障全流程可追溯。
 
  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追溯体系,按照规定将溯源信息上传至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信息平台。鼓励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禁止名录之外的一次性塑料制品的管理,建立和探索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回收、利用和处理的市场化运营机制,合理安排回收网点,严格农用塑料薄膜等一次性塑料制品清理、回收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禁止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建立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牵头,生态环境、旅游文化、农业农村、交通运输、环境卫生、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及时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将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违法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纳入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履行禁止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向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取样;
 
  (四)依法查封、扣押禁止名录内的塑料制品和直接用于生产该塑料制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拒绝、阻挠。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禁止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或者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将举报方式向社会公布。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对实名举报并查证属实的,由查处违法行为的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生产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超过二十万元的,处货值金额等额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销售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并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超过二十万元的,处货值金额等额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其中零售摊贩销售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运输、储存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运输、储存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超过十万元的,处货值金额等额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经营者使用或者提供使用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零售摊贩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报告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对单位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禁止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名录和提示标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五条 生产、销售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处。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根据国务院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已经确定集中由市、县、自治县综合执法部门处理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在本省内经济特区以外区域禁止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2008年5月30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海南经济特区限制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规定》同时废止。
 
  防治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污染 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
 
  ——省生态环境厅相关负责人就《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答记者问
 
  2019年12月31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自2020年12月1日起实施。日前,省生态环境厅相关负责人就海南省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工作的有关情况,接受了海南日报记者采访。
 
  问:《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全面禁止在海南生产、销售和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塑料餐具。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战略决策和部署,通过制定《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在全省范围内全面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为全国生态文明建设做出表率。同时,治理塑料污染已成为全球性问题,“禁塑”正在成为世界各国保护环境的共同举措。
 
  问:法规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有哪些创新的制度安排?
 
  答:《规定》起草和修订过程始终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全面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全文共三十条,制定了禁塑名录、替代品全流程追溯制度、地方标准等一系列创新制度,对禁塑工作的责任分工、禁止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范围、替代产品供给、流通环节监管措施、违法行为的处罚以及法律适用范围做出了明确要求。同时法规还对替代品产业优惠政策、公众宣传教育、废弃塑料制品回收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
 
  问:《规定》和2008年颁布实施的《海南经济特区限制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规定》有哪些不同?
 
  答:我省于2008年颁布实施了《海南经济特区限制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规定》(简称“限塑令”)。“限塑令”的出台和实施,为我省防治塑料污染奠定了坚实基础、积累了宝贵经验。《规定》继承和吸收了之前工作所取得的经验和做法,进行了充分的修订完善:
 
  一是调整优化了一次性塑料制品的管理要求。采取禁止名录制度,对具体禁止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提出禁止要求,不禁止其他类型的塑料制品。通过调整名录实现分批分阶段全面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政策目标。
 
  二是支持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替代品的研发、生产和推广使用。在鼓励重复使用的基础上,明确了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作为替代品的管理要求,增加了替代品产业发展规划、标准体系和可追溯制度等规定。
 
  三是突出资源化回收利用。增加支持再生资源产业、垃圾分类制度等规定,探索市场化运营机制,推动一次性塑料制品资源回收利用。
 
  四是提高违法成本。适度提高了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提升法律的约束力度。
 
  问:《规定》中提到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具体包括哪些类别?什么样的产品可以替代?
 
  答:第一批拟纳入禁止范围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主要为:含有非生物降解高分子材料的一次性袋类,包括购物袋、日用塑料袋、纸塑复合袋和垃圾袋;含有非生物降解高分子材料的一次性餐饮具类,包括盒(含盖)、碗(含盖)、碟、盘、饮料杯(含盖)。
 
  《规定》明确了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纸制品、布制品等产品以及可以重复使用的产品可以作为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替代品,目前上述类别的替代品生产技术比较成熟,可以满足公众日常生活需求。
 
  问:什么是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公众如何辨别?
 
  答:全生物降解塑料是指在自然界如土壤和/或沙土等条件下,和/或特定条件如堆肥化条件下或厌氧消化条件下或水性培养液中,由自然界存在的微生物作用引起降解,并最终完全降解变成二氧化碳或/和甲烷、水及其所含元素的矿化无机盐以及新的生物质的塑料。为方便公众在日常使用过程中辨别,我省将发布《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通用技术要求》,对在海南销售的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做出规范,要求在商品包装上标注电子监管码(二维码)和产品成分的三角标。
 
  问: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替代品价格怎么样?
 
  答:从目前的市场调研情况来看,全生物降解塑料替代产品价格比普通塑料制品的价格略高,以超市塑料购物袋为例,普通塑料袋分别是0.3元/个和0.5元/个,替代品价格约为0.5元/个和0.8元/个。价格虽然有所提高,但“禁塑”是希望大家尽可能减少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推动塑料污染减量化。
 
  问:目前全生物降解塑料替代品产能是否能满足禁塑后的市场需求?
 
  答:根据前期调研,我省第一批拟禁止的产品需求量约为6万吨,主要由省内外生产企业供应,将采取以下措施保障市场供应:
 
  一是引导省内企业转型升级。据了解,省内现有生产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部分企业已经开展相关转型准备工作,预计产能最高可达到4万吨,主要产品是一次性袋类,包括购物袋、垃圾袋、连卷袋等。
 
  二是吸引省外企业投资设厂。我国是唯一能够生产全种类全生物降解塑料树脂原料的国家,树脂原料产能可达到30万吨/年,从事全生物降解塑料改性和制品生产企业近百家,众多省外企业对海南禁塑给予了很大关注,政府将会持续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欢迎国内外企业到海南来投资设厂。
 
  三是丰富替代品种类范围。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纸制品和布制品等是目前主要的替代品种类,但是随着科技进步,新型产品将层出不穷,只要符合可循环、易回收和生物降解要求的产品均可以作为潜在替代品种类。
 
  四是推动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规定》实施的主要目的是要减少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使用,减少塑料废弃物对环境的污染,积极倡导全社会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从源头上减少对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依赖和需求。
 
  问:《规定》具体奖惩措施有哪些?
 
  答:处罚方面:《规定》明确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违规生产、运输、销售、储存、提供使用或使用禁止名录内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行为进行查处,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在第二十条至二十七条对销售、运输、储存或提供使用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违法行为规定了不同的处罚措施,并对单位和个人、经营者和其他主体的违法行为进行区分。奖励方面:对于在禁止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或者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第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其给予表彰、奖励。
 
  问:公众有什么途径可以举报违反法规的行为?
 
  答:生态环境和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会向社会公布举报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查证属实的将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问:如何监管通过邮寄方式从岛外购买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
 
  答:《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对不同主体在运输、储存和使用等环节违反相关要求的行为作出了处罚规定,海南本地单位和个人通过邮寄方式从岛外购买违禁产品,将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罚。
 
  问:《规定》的具体实施日期是什么时候?如何保障顺利实施?
 
  答:为给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生产、销售和使用等各方足够时间准备,《规定》将  于2020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实施前,主要从以下四方面进行准备:
 
  一是开展宣传教育。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支持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给销售者和使用者留出足够时间准备,积极配合禁塑工作。
 
  二是推动形成替代品产能。目前我省已经有几家企业经过技术改造具备生物降解塑料制品生产能力而且还有多家企业正在建设和转型中,下一步将积极推动形成全生物降解材料替代品本地产能来满足我省需求。
 
  三是完善替代品标准体系。我省正在组织制定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快速检测及通用技术要求等地方标准,下一步将继续细化完善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标准体系并推动形成与标准配套的检测能力,为《规定》正式实施后市场流通环节监管做好准备。
 
  四是开展禁塑试点工作。按照全省禁塑工作方案,今年上半年将启动试点工作,通过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学校、大型国有企业等单位食堂,主要旅游景区、大型超市、大型商场、医院等行业和场所开展试点,对禁塑各项措施进行测试和评估,确保《规定》实施后各项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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