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金属铸造工业等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生态环境部现批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业》标准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
本标准规定了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E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华东理工大学、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国涂料工业协会、中国日用化工协会油墨分会、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2020年03月04日批准。本标准自2020年03月04日起实施。
本标准内容引用的文件有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9078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 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25463 油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 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 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4 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T 4754-2017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等文件。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业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业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本标准的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业排污单位包括涂料制造、油墨及类似产品制造、工业颜料制造、工艺美术颜料制造、染料制造(含有机颜料制造、染颜料中间体制造)、密封用填料及类似品制造类别的排污单位。
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业排污单位中,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23)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 953);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石化工业》(HJ 853);工业颜料中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的氧化锌等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无机化学工业》(HJ 1035);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的染颜料中间体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石化工业》(HJ 853)。
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业排污单位的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要求执行。(更多详情请见附件)
相关资料下载:《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业》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涂料、油墨等制造业》发布
时间:2020-03-12
来源:
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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