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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包厂生产时违规排放废气,被环保局当场抓获!
时间:2020-07-20   来源: 互联网   阅读:360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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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浙江省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平阳分局发布了温州智凡包装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公告,智凡包装因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部分挥发性有机废气未经处理无组织排放,污染环境被罚38000元。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环平罚〔2020〕26号

  温州智凡包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士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6MA285Y913A(1/1),住所平阳县萧江镇夏宅路164号。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0年6月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2020年6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平阳县萧江镇夏宅路164号的温州智凡包装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正在进行塑料印刷包装生产,印刷车间作业时未在密闭的空间中进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部分挥发性有机废气未经处理无组织排放,污染环境。

  以上事实,由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厂的基本情况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2020年6月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证据6张,通过现场依法调查,证明你公司正在进行塑料印刷包装生产、印刷车间作业时未在密闭的空间中进行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情况。

  3.现场勘察图1份,证明你公司所在位置的四至环境、企业内部生产空间布置和印刷车间作业时未在密闭的空间中进行情况。

  4.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印刷车间作业时未在密闭的空间中进行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情况。

  5.《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温环平责改〔2020〕26号)和《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我局于2020年6月11日已经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

  6.《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6月23日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平罚告〔2020〕26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的权利和期限。2020年6月24日,你公司进行了陈述、申辩,你公司认为:处罚事实清楚,已经认识到环保违法错误,并已经改正违法行为,因资金困难,难以承担罚款,请求减轻罚款处罚。以上事实,有《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平罚告〔2020〕26号)、《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和《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陈述申辩笔录》(温环平罚告申录〔2020〕2号)为证。

  我局认为,你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法,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鉴于你公司请求减轻罚款处罚的理由不够充分,无相应事实依据,减轻罚款处罚的请求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鉴于我局于2020年6月11日已经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故不再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综合你公司规模、违法性质、整改措施及危害程度等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捌仟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肖江支行(平阳县萧江镇永乐路萧江大厦)行政处罚缴款专户(执收单位名称:平阳县环保局,执收单位代码:94801899)。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平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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