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了一起侵犯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行为,重庆恒硕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凤业”牌泡鸡爪与“有友”牌泡凤爪外包装袋相似,被罚款1.5万元。
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称,重庆恒硕食品有限公司系2008年1月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江津区李市镇林家嘴居5组从事生产销售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经营活动,主要产品有“凤业”牌泡鸡爪。从2019年9月份起,恒硕食品将印制好的100g/袋的“凤业”牌泡鸡爪外包装袋用于包装其生产的泡鸡爪产品,并以1.7元/袋的价格对外销售。
经查,恒硕食品生产销售的100g/袋的“凤业”牌泡鸡爪外包装袋使用的主色调,与100g/袋的“有友”牌泡凤爪外包装袋主色调基本一致均为绿色,其镭射膜标头、商标、规格型号、厂名厂址、商品名称、条形码、广告宣传语言等的摆放位置均与有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友”牌泡凤爪相关标识的摆放位置相同,其商品名称“泡鸡爪”的字体及字体大小与“泡凤爪”大致相同,中间可视窗与相关产品说明信息设计样式基本一致,整体风格近似,容易引人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有友”牌泡凤爪。
据称,有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投入了大量广告宣传其生产销售的“有友”牌泡凤爪产品,该产品畅销全国,尤受川渝广大消费者喜爱,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案发时止,有关方面查获恒硕食品库存的100g/袋的“凤业”牌泡鸡爪2197袋、100g/袋的“凤业”牌泡鸡爪外包装袋15000个。另经查实,恒硕食品先后销售150件,销售单价为1.7元/袋,共计销售金额20400元。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判定恒硕食品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侵犯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决定对恒硕食品有限公司罚款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