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显示,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中国恩菲)的一件名为“二氧化钛合成系统”的实用新型专利ZL201921351426.6,经过专利局无效合议组审理后认为,该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因此该权利要求被宣告全部无效。无效请求人是美国科慕埃弗西有限公司(美国科慕)。
根据无效决定显示,在此次无效请求人美国科慕公司所引证的证据中,最终发挥决定性作用的是证据2:一件专利号为CN103896332 A,申请公布日为2014年7月2日的中国专利,该专利的申请人是“云南冶金新立钛业有限公司”(新立钛业)。
合议组基本上以证据2为主要无效理由,论述了中国恩菲该专利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
无独有偶,就在同一天,美国科慕公司针对新立钛业的一件名为“处理二氧化钛滤饼的系统”的实用新型专利ZL201620159944.7的无效决定也同步公开,经过专利局无效合议组审理后认为,该专利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因此该权利要求被宣告全部无效。
在美国科慕针对新立钛业的无效证据中,其中最重要的证据1是来自济南裕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一件名为“钛白粉生产中的闪蒸干燥系统”的实用新型专利CN203128225 U。
可以看到,在美国科慕针对中国两家钛白粉相关技术专利的无效中,来自中国的证据占据了多数,显示出中国各家单位在相关技术上的专利公开数量还是比较多的。
针对目前的结果,两家中国企业还可以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的该无效决定结果,继续提出上诉。
但是,美国科慕公司为何会突然对中国恩菲和新立钛业的二氧化钛相关专利发起无效请求,目前从公开的途径中,尚无法获知。
虽然本案的背景目前尚不明确,但可以看出美国科慕对中国市场的重视程度,在一些关键技术上,已经在中国境内与其主要的竞争对手发起过专利无效请求。
两起无效案的另一个看点是,两件中国专利均是实用新型专利,也就是未经过实质审查程序的专利,这一点在无效决定中,对其创造性的评述就可以看出。
假设此类专利如果经过实质审查,很可能其授权专利会更加稳定一些。
所以,这两起无效的案例,是否会因为未经实质审查而为后续行政和司法程序造成了更多的争议点等内容,甚至是引发对中国实用新型制度存废与否的讨论,提供了一个可供参考的案例。
美国科慕 v. 中国恩菲案中,代表美国科慕提出无效请求的代理机构是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代表中国恩菲的代理机构是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美国科慕 v. 新立钛业案中,代表美国科慕提出无效请求的代理机构是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代表新立钛业的代理方是刘森、陈悦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