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3日,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海南藏族自治州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管理条例》已由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23年9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青海省另一个州的地方限塑法规《黄南藏族自治州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管理条例》已于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
商场、超市、药店、书店、集贸市场等经营场所和旅游、住宿、餐饮、快递等行业的经营单位,应当使用可降解塑料袋、纸袋、布袋和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可降解塑料餐具等替代品,鼓励消费者自带环保购物袋。
零售摊贩不得违反禁止、限制目录的规定销售、使用或者提供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塑料餐具等一次性塑料制品。
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使用全生物降解农用薄膜。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引进和推广使用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替代品及回收利用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单位和个人,在财政补贴、政府采购等方面给予支持。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自治州、县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商务和信息化等部门举报生产、销售、使用禁止、限制目录内的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行为。对实名举报查证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经营单位违反规定销售禁止、限制目录内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零售摊贩违反规定销售禁止、限制目录内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的,处两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经营单位违反规定使用或提供使用禁止、限制目录内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零售摊贩违反规定使用或提供使用禁止、限制目录内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的,处一百元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禁止、限制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目录的具体种类、实施时间和适用区域等内容,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拟定,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本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