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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基斯坦对涉华聚氯乙烯树脂作出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
时间:2026-01-07   来源: 包装前沿   阅读:46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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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2日,巴基斯坦国家关税委员会发布第ADC50/2016/NTC/PVC/SR-II/2025号公告,对原产于或出口自中国大陆、韩国、泰国和中国台湾地区的悬浮级聚氯乙烯树脂(Polyvinyl Chloride Resin-Suspension Grade)作出反倾销第二次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决定维持现行反倾销税不变,继续征收反倾销税(详见附表),措施自2025年6月8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本案涉及巴基斯坦税号3904.1090项下的产品,产品主要用于生产管道和配件、花园软管、鞋子、电缆、薄膜及片材、复合材料、包装等。措施不包括仅用于巴基斯坦出口产品原料的聚氯乙烯树脂和涉及国外捐款援助项目及其他豁免关税项目所需的聚氯乙烯树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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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29日,巴基斯坦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大陆、韩国、泰国和中国台湾地区的悬浮级聚氯乙烯树脂启动反倾销调查。2018年4月25日,巴基斯坦对该案作出肯定性终裁,决定自2017年6月13日起对涉案产品以成本加运费价格(C&F value)正式征收为期五年的反倾销税,有效期至2022年6月12日。此后,巴基斯坦进行了一次日落复审调查,于2023年12月9日作出肯定性裁决,继续对上述国家/地区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其中,中国大陆出口商/生产商税率为3.44%~20.47%、韩国为4.00%和14.97%、泰国为13.98%、中国台湾地区为16.68%,措施自2022年6月8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2025年6月2日,巴基斯坦对中国大陆、韩国、泰国和中国台湾地区的涉案产品启动反倾销第二次日落复审调查,案件调查期为2022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

附表:巴基斯坦对涉华聚氯乙烯树脂反倾销第二次日落复审终裁征税表

涉案国家/

地区

出口商/生产商参考中文名(出口商/生产商英文名)

反倾销税(%

中国大陆

 

 

 

 

新疆天业对外贸易有限责任公司(Xinjiang Tianye (Group) Foreign Trade Co. Ltd. 

3.44

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Inner Mongolia Wuhai Chemical Industry Co., Ltd.

6.65

天津乐金渤海化学有限公司(Tianjin LG Bohai Chemical Co. Ltd.

20.47

天津大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Tianjin Dagu Chemical Co., Ltd.

14.34

其他出口商(All other exporters

20.47

韩国

 

LG Chem, Korea

4.00

其他出口商(All Other Exporters

14.97

泰国

全部出口商(All Exporters

13.98

中国台湾地区

全部出口商(All Exporters

1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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